北京猎鹰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
你单位自2023年8月至今未运营,且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上显示单位名下无任何航空器和人员信息。根据民航局《关于建立基于运营安全评估的通航企业暂停和退出机制的通知》(局发明电〔2023〕2377号)文件要求,我局监察员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两种方式分别于9月13日、24日和10月8日三次联系你单位法人。
经调查,法人表示公司已经解散,其本人也于2023年8月31日离职,明确表示无法代表你单位主动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和接收任何告知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现我局拟依法撤销北京猎鹰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持有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因你单位现已无法接收任何告知文件,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民用航空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本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与我局取得联系,可以转为其他方式送达。
附件:民用航空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华北局撤许告通航字〔2024〕1号)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