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管理局《关于下发<首都机场航班运行质量评估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华北局发明电〔2017〕126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首都机场航班运行质量评估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华北局发明电〔2017〕186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首都机场航班运行质量评估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华北局发明电〔2017〕2283号)及《关于修订<首都机场航班运行质量评估考核细则(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华北局发明电〔2018〕410 号)要求,现针对2018年11月份首都机场航班运行质量评估考核结果,做出如下决定:
11月份外国和地区航空公司中放行正常率排名最后一位的分别为大韩航空公司(月放行架次60(含)以上)和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月放行架次8(含)-59(含)),给予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通报批评,责令其于通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限期整改方案;虽然大韩航空公司11月在同类型航空公司中放行正常率排名最后一位,但鉴于该公司航班放行正常率达到72.67%,管理局决定暂不予以通报批评, 请大韩航空公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航班正常性水平。
特此通告。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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