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监管局专题研讨应对石家庄机场吞吐量破千万新形势
       近日,河北监管局机场处对《大型民用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价管理办法》(AP-140-CA-2018-01)(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学习研讨。2018年11月20日,石家庄机场跨入千万级机场行列,《办法》规定,需对年旅客吞吐量千万级以上的民用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监察员为了更细致深入地对《办法》进行学习梳理,翻阅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的规定》(MD-CA-2010-1)、《民用航空器事故症候》(MH/T2001-2018)、《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并把石家庄机场近两年的不安全事件作为样例对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表中的4个一票否决类指标、17个安全管理类指标和3个综合管理类指标进行了研讨。
       监察员对《办法》达成了初步共识:一是明确在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中监管局的职责、评价时间节点以及计分方法;二是明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表中涉及的不安全事件的信息来源:鸟击事件来源于“中国民航鸟击航空器防范信息网”,轮胎扎伤事件来源于“中国民航机场外来物信息网”,其他类型的不安全事件来源于“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和“飞行区运行情况快报”;三是划定机场管理机构主责边界。除航空公司、油料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事件以外,其余作为机场管理机构主责事件;四是一票否决类指标-企业安全诚信的判定。除评价指标体系表中明确指出的两个情形外,机场管理机构是否存在安全诚信问题将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中规定的十五种严重失信行为来判定;五是在评价中突出机场管理机构对安全运营承担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应注意的是在评价指标体系表中对于非机场管理机构主责的事件也均会扣除一定的分数,以此督促机场管理机构更好的做好协调管理工作,避免如报送飞行区快报信息时还存在着同一事件与航安网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出现。
       接下来石家庄机场将迎来作为大型民用运输机场的第一个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价周期,河北监管局机场处将严格按照《办法》对石家庄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有效评价,促使石家庄机场承担好主体责任,保障安全投入,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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