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航华北地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评估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华北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的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民航华北地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评估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410日前反馈至邮箱:HBJJHC@163.com。联系人:朱永洲;联系电话:010-64595129

   

  

   

  民航华北地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评估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华北地区航空运输持续安全和协调健康发展,规范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以下简称“飞机”)的评估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7]6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对注册地在华北地区具有中国民航规章CCAR-121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以购买、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湿租等方式引进飞机的评估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人航空安全状况、飞行及乘务人员保障实力、守法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协助其他管理局进行引进飞机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经管理局评估,直接报民航局审批:

  (一) 续租飞机、变更飞机引进方式或租期;

  (二) 同座级同类型飞机等量置换;

  (三) 因筹建航空公司引进飞机;

  (四) 境内不具有直接股权关系的航空公司之间湿租飞机。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引进飞机,实行项目定期报批制度。申请人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管理局报送下年度的飞机引进项目评估申请,每年2月底前报送当年度调整后飞机引进项目评估申请。

  第六条 飞机引进项目评估申请材料(一式八份)包括:

  (一)机队规划执行情况,包括当年机队规模、机队规划指标使用情况,飞机引进退出情况;

  (二)计划引进飞机的机型、数量、进度、引进方式以及拟执飞航线、过夜基地保障能力情况;

  (三)航空安全。包括申请人前三年机械原因事故征候万时率、人为原因事故征候万时率、严重事故征候万时率、飞行事故情况及其他安全指标完成情况;

  (四)飞行、乘务人员现有实力及前12个月平均飞行时间数据。申请人引进国产飞机项目,以及机队年增速在12%(含)以下(以上年末机队数量为基数,下同)或年净增3架(含)以下的非国产飞机引进项目,无需报送飞行乘务时间数据;

  (五)人员保障能力承诺书。对于未达到人员实力标准的飞机引进项目,申请人可提供书面承诺,提交其申请后1年内飞行、乘务人员培养和引进计划,保证人员保障实力能够达到评估标准;

  (六)守法信用。申请人前三年受到行政处罚和整改通知的履行,行政许可被撤销和吊销,被列入民航黑名单以及被有关机构做出市场禁入等情况;

  (七)以湿租方式引进飞机的,应提交湿租协议和出租人运营概况;

  (八)其它需要的资料(申请人根据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章  评估职责及程序

  第七条 管理局计划统计处为管理局引进飞机评估工作的主办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引进飞机评估的组织、协调,意见汇总、反馈和报送工作。

  第八条 管理局航安办、飞标处、航务处、维修处、机场处、公安局为管理局飞机引进项目评估工作的评审部门(以下简称评审部门), 负责对申请人航空安全状况、飞行及乘务人员保障实力及守法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华北地区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监管工作提出项目审核意见。

  第九条 管理局收到飞机引进项目评估申请后由主办部门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由其修改补充后重新申报。

  第十条 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由主办部门组织评审部门进行专业评审(申请人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材料由申请人直接报送)。

  评审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评审部门反馈主办部门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补充完善。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评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专业评审意见,并反馈主办部门。

  第十一条 主办部门汇总各评审部门及监管局的意见,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提交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拟定评估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并报送民航局,同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意见或协助评估意见报送民航局。如申请人首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从收到其符合要求的申请起计算办理期限。

  第四章  评估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航空安全状况、飞行及乘务人员保障实力、守法信用情况是管理局对申请人引进飞机申请的主要评估内容。

  第十四条 评估依据及标准

  (一)申请人航空安全状况

  1.根据《民航华北地区航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的年度安全考核结果,包括申请人前三年机械原因事故征候万时率、人为原因事故征候万时率、严重事故征候万时率、飞行事故及其他安全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申请人航空安全状况评估的主要依据。

  1)申请人前三年度安全考核达标的,视为满足航空安全状况评估要求;

  2)申请人前三年度安全考核达标但申请期间出现否决性指标不合格的,视为不满足航空安全状况评估要求;

  3)申请人前三年度安全考核达标但申请期间出现影响航空安全状况问题的,视情节严重及整改情况限制其引进飞机数量。

  2.否决性指标是指:

  1)发生责任飞行事故、地面事故、空防事故、航空维修事故;

  2)发生因在生产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不安全事件隐瞒受到民航局和管理局处理的事件;

  3)申请人缺乏安全诚信,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4)安全管理过程指标未完成或安全工作存在严重缺陷;

  5)因申请人管理混乱或主要管理人员缺位,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状况或安全保障实力。

  3.适航维修人员保障实力

   申请人维修系统人员和其委托的协议维修单位人员配备应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及相关民航局文件要求。

  4.签派人员保障实力

  申请人签派人员的岗位设置以及人力配备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要求。

  5.航空安保人员保障实力

      申请人航空安保机构设置、管理体系、人员配备等应符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R1)和《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三号)要求。

  (二)飞行及乘务人员保障实力

  1.12个月飞行机组月均飞行时间不得超出64小时,乘务人员人均总飞行时间不得超出850小时。国产飞机引进项目,以及机队年增速在12%(含)以下或年净增3架(含)以下的非国产飞机引进项目,不受此限制。

  2.人员保障实力承诺内容可行。

  (三)申请人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和整改通知的履行,行政许可被撤销和吊销,被列入民航黑名单以及被有关机构做出市场禁入等情况。此项评估内容待民航局相应评估标准制定出台后遵照执行。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直接实施备案:

  境内具有直接股权关系的航空公司之间湿租飞机由承租方提出申请并报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辖管理局备案,由承租方所辖管理局出局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 辖区内承租方的备案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备案申请,经主办部门审核具备备案条件后草拟备案证明会签稿。

  (二)主办部门将备案证明会签稿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送协办部门(航安办、飞标处)进行专业审核会签。

  (三)主办部门将会签后的备案证明呈管理局分管领导签批。

  (四)管理局在正式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申请人。

  备案证明抄送申请人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新飞机引进前,申请人须向管理局上报专业人员培养及引进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请人实现人员保障能力承诺,专业人员数量和资质状况满足运行引进飞机数量的,管理局予以办理飞机投入运营的相关手续。

  申请人未实现人员保障能力承诺,专业人员数量和资质状况不能满足运行引进飞机要求的,管理局暂缓办理其飞机投入运营的相关手续,直至其具备相应的保障实力;

  第十九条 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和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

  (一) 航空安全状态严峻,不能得到及时扭转;

  (二) 各类保障人员不具备已有运力保障实力;

  (三) 到期应退出而未退出飞机的;

  可向主办部门提出暂缓其新引进飞机或限制到期应退出而未退出飞机继续运营的书面意见,由主办部门提交管理局局务会审议。

  第二十条 经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决定进行暂缓新引进飞机、到期应退出而未退出飞机投入运营的,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将暂缓其新引进飞机投入运营相关手续,对到期应退出而未退出的飞机不予办理年度适航检查。

  第二十一条 被暂缓新引进飞机投入运营的申请人,可在完全具备运行条件后向管理局重新提出申请,经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可办理新引进飞机投入运营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置换飞机项目飞机引进与退出重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项目完成后向管理局进行报告并抄送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未完成承诺的人员培养及引进计划的,将影响其安全诚信守法信用等级,暂停其后一年飞机引进项目评估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有意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查实,一年内不受理其飞机引进项目评估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到期应退而未退出的飞机(停场口径),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将不予办理年度适航检查。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局授权计划统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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